★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0日、28日,青岛市法院、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分别对聂某黑社会组织犯罪案及其成员杨某洗钱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聂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共10项罪名,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10050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48名团伙成员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2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其中,杨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自1995年始,聂某以狱友、邻居、亲属等关系笼络了一批社会青年,以开办游戏厅、夜总会为名,开始进行赌博、卖淫等黑社会组织犯罪,主要表现为:其一,经营娱乐场所组织卖淫活动。聂某、李某等人以新某城夜总会为依托,长期组织150余名女青年从事有偿陪侍、外出卖淫等色情活动,非法牟利共计人民币5000余万元。其二,开立赌场从事赌博活动。聂某黑社会团伙先后在多家酒店开立赌场,非法获利约1亿元人民币。
★案例评析
(1)利用其他公司转移涉黑赃款。新某城夜总会总经理李某、全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姜某分别是聂某黑社会组织骨干,杨某是上述两家公司出纳,2007年10月至2010年5月,在李某、姜某的授意下,以转账、现金等形式将新某城夜总会非法收益2922.08万元转入全某实业有限公司账户。
(2)利用购买房产、装修洗钱。全某濠实业有限公司收到赃款后,以个人账户购买房产、装修的形式进行清洗。其中,用于购买澳门花园办公楼794.96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某S迪厅装修1596.46万元。
(3)犯罪所得最终被挥霍或转为合法投资。2005年2月至案发,聂某个人从全某实业有限公司提走资金34笔,共计838.58万元,还为其团伙骨干成员购买了高档住宅、高级轿车,其余部分则变为合法资本投入房产领域。
以上案例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